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
2020-07-22 15:50:4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同时要看到,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载体方式不适应等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精准,个别地方在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上政策把握出现偏差。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容,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凝聚磅碍的精神力量。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观念,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最高利益、神圣职责

——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既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也要正视共性、增进一体,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

——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强调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把各族群众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努力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价值。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来自哪个地区,都要一-视同仁、依法处理。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依法坚决打击。

——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找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与社会心理契合点、与民族情感的共鸣点、与群众切身利益的结合点,深入发掘各民族团结奋斗、守望相助等“一起走过”的历史经验,生动展示各民族交往交流、共生共享等“一起生活”的现实经历,广泛宣传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一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好愿景,增强各民族的情感联系、文化共性、心灵共鸣。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领导,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推动党政主导、共建共享,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四)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五)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有。中华民族各民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在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员的意识,首先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清楚认识中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华文明和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基层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挖掘各民族文化的精神和价值,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多文化养分,实现个人、社会、民族、国家价值观的内在统一。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共同牺牲、共同奋斗的光辉历史;大力宜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辛历程;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

(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国民教育、道德建设、文化创造和生产生活,营造传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主题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广覆盖宣传中华文化。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认同中华文化和认同本民族文化并育而不悖。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把尊重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与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各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七)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加强对新闻媒体、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加强民族团结教学资源建设,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校本课程和教材的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师资培养与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强化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

(八)改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载体和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的宣传载体,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加强“滴灌式”宣传,加强全媒体产品生产,鼓励支持制作传播民族团结进步公益宣传片,创作更多优秀的少数民族影视刷和文化产品,增加民族团结理念要素,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繁荣发展各民族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引导,唱响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传播社会正能量,引领时代新风尚。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正确引导涉及民族因素的與论舆情,健全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扩大对外宣传渠道,宣传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好故事。加强民族领域思想理论和阵地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研究,不断提高我国民族理论政策话语体系的影响力。

(九)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发展壮大民族团结进步的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扩大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创新成果和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产品网上传播,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加强重点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民族语文网站建设,加快网络评论体系和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网络與情管控引导机制,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同家园。推进民族地区网络媒体加快发展,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十)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逐步由空间嵌入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嵌入,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鼓励各族群众在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市和乡村双向流动。鼓励各族群众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定居安居、创业发展。鼓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社区。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让农村社区留守人员得到更好的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

(十一)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实际,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鲜明中华文化特征的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打造中国标志。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健全双语教育体系,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已风俗习惯的自由,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倡文明现代的的生活方式,引导和帮助各族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推进民族进步。强化全体公民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职业规则、团体奉程,营造自觉遵法守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

(十二)开展富有特色的群众性交流活动。打造“中华民族家亲” 系列实践教育活动平台,开展“结对子”、“手拉手”、“心连心”、“一家亲”等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增进各民族间感情交流。开展少数民族参观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检、基层干部群众参观考察等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实地感受祖国发展变化,亲身体会同为中华民族的温暖和荣耀。根据当地实际办好“民族节庆”主题活动,运用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日等重大纪念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风俗,凝聚社会价值共识。

(十三)加快建成小康社会增进民生福祉。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以推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宗旨,着力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进民生福祉,让同一区域的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造血与输血相结合、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培育和壮大民族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各族群众持续增收。加强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医疗、干部人才等方面交流,在互鉴合作中促进手足相亲。深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区域合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把对口支援等打造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民族团结的工程。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打牢守边固防的民族团结基础。

四、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十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是全党全社会的工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使民族团结进步理念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体现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工作中,体现在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践中。坚持抓基层、强基础,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连队等基层单位,在资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搭建更多群众便干、乐于参与的平台。坚持分级联创、分级创建,着力提质扩面,突出干部、青少年、知识分子、信教群众等群体,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等创建力度。加快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标准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基地体系,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数据信息库。

(十五)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建设。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各级示范村(社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县(市、区、旗)、示范州(市、地、盟)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建设特色鲜明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开展创建。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将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主渠道,巩固部队、铁路、边防等系统行业创建成果,探索完善其他创建工作路径。充分尊重和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确保创建过程群众参与,创建成效群众评判,创建成果群众共享。示范区、示范单位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实验田、民族团结进步标兵,要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示范创建格局。推进示范评选规范化,完善测评体系和考核办法,规范评审命名流程、方式方法。推进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示范区和示范单位档案制度和数据库。积极搭建交流平台,推动“互观互检”机制化。

(十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分,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由中央统一站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国家民委具体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构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一支专业的创建工作队伍,团结力量、整合资源,增强发动和动员各民族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能力。

(十八)强化分工配合。国家民委研究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监测评估指标原则和考核测评验收办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更加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部门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合力抓好落实。

(十九)强化政策保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示范州(市、地、盟)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补充形式,县级以下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不断加大培育和选树示范、模范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积极推动出台实施差别化支持政策,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效为牵引,为示范区、示范单位发展提供物质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适时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文明城市测评中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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