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元江 哈 尼 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委文件 元发〔2019〕10号
2020-07-22 16:28:44

中共元江县委  元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元江县委

元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5号)、《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的实施意见》(玉发〔2018〕18号)文件要求,为全力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推动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创新强县、开放兴县、共享和县”发展战略,不断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物质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基础,实现成功创建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目标。

二、创建目标

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成果,扎实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等重点工作,力争2021年创建成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一)与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高度坚持和完善,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成效显著;经济总量和人均生产总值增速高于全国、与全省全市同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收入显著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

(三)民族教育发展取得新成就。坚持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民族教育现代化,积极开展双语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共享优质资源,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各族群众就业创业能力。

(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惠及民生。充分挖掘元江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保护、传承和开发优秀民族文化,推进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过程成为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的过程,成为民族团结的润滑剂、催化剂、粘合剂,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形成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共同体意识。

(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台阶。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更加优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牢固,民族团结观念深入人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的方式不断创新,效果不断增强,不发生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体系,建立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工作治理体系,依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协调民族关系和宗教关系,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民族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实施促进经济跨越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振兴民族教育、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推动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运用八项重点任务。

(一)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

1.优先解决基础设施瓶颈制约。以“五网建设”为重点,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村公路、饮水安全、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培育等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实现广播电视、通讯、互联网信息交流无障碍,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使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实施农村饮水、供电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农网硬件设备水平,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供电质量;积极整合资源,加快村民小组文体和党员活动场所建设,力争实现全覆盖。

2.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坚持从全县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区域特点出发,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打好“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把保护好生态环境作为生存之基、发展之本,按照“经济建设生态化,生态建设产业化”的总体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设定并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有效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大力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快推动智慧农业,努力建设云南热区特色生物资源开发示范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扎实推进绿色元江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构建科学合理生态安全格局、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

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发挥多元民族文化、独特立体气候、丰富自然资源、便捷交通区位,统筹推进乡镇多元特色健康发展。突出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推进城镇功能提升与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促进城乡协调同步发展,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国家传统古村落进行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着力创建一批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

4.加强民族地区统计监测。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统计,建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机制,定期分析和科学评估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的相关指标,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指标体系。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

5.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部署要求,以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和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为目标,以2个贫困乡和33个贫困村为重点,全面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健全和完善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精准细化因户因人帮扶政策措施,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建立扶贫成果巩固长效机制,实现脱贫攻坚由“打赢”向“打好”转变,决不让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路上掉队。

6.完善社会保障。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向山区、贫困地区倾斜,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加强对特困村、特困户的帮扶,综合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救灾、医疗救助和再就业等救助手段,为贫困地区提供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民生保障,确保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

7.提升医疗卫生保障能力。充分整合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构建完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列入国家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第二阶段名单为契机,加快推进县医院迁建项目,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行政村都有标准化村卫生室。

8.提升改善民族地区人居环境。按照人畜分离、厨卫入户和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要求,优先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D级)危房拆除重建,同步实现建档立卡危房农户基本住房有保障。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打好“质量”牌、“绿色”牌、“文化”牌、“和谐”牌、“民生”牌五方面入手,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统筹推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点亮玉溪”行动、美丽宜居乡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旅游村、传统村落保护和抗震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

9.促进创业就业。构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全面落实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当地少数民族员工;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就业岗位,优先吸纳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孵化”计划,争取中央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加强协调服务,充分释放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红利,实施好民贸企业培育、扶强工作,支持一批优势特色农业龙头企业做特做强。

(三)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

10.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实现建制村(社区)有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科普栏、体育设施和通互联网;加强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和体育活动场所建设,支持基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支持世居少数民族传习馆建设。

11.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程。编制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目录和规划,加强民族文化资源、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建设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据库,继续实施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工程,扶持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开展文化资源调查,支持民族文化乡土人才培养和传承,培养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乡土人才;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推进民族文化传承示范村建设,开发一批以民族服饰、民族歌舞、民族节庆、民族特色餐饮、民族工艺品和民族特色村镇为主的旅游产品,推进民族文化资源转变为民族经济发展优势;广泛开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民族文化师资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培养。

12.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工程。出台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政策,扶持民族文学、艺术、影视、戏剧和新媒体等作品的创作传播;打好哈尼棕扇舞、彝族撒摩阿哩、傣族蒙面情歌等民族文化品牌,实施哈尼梯田摄影基地建设;培育民族服饰、傣族织锦、彝族土陶制作等民族文化体验、创意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制作等项目;积极扶持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化开发,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企业;加强对民间文学、民间音乐、舞蹈戏曲、少数民族史诗等遗产项目的抢救,打造一批民间文化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建设民族风情园、民族文化传习所、生态村、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抢救传统农耕文化、传统民居、传统古村落。积极主动争取项目资金,新建和改造一批标准化公共图书馆、文化室;建设1个元江民族文化博物馆,15个民族民间文化传习所;保障100支乡村文艺骨干队伍、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开展活动经费;开展不同规模的民族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和民族文化传习培训。

13.扩大民族文化对内对外交流。全力打造金芒果文化旅游节、哈尼十月年、彝族火把节、傣族花街节等民族节庆品牌;扶持民族民间创作队伍和文艺阵地建设;建立民族文化对内对外交流机制,定期举办民族文化会展和文艺会演,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和“请进来”工程,打造一批独具元江民族特色的民族文化精品和广泛影响的民族节日品牌;每年力争创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微电影电视2部以上,拍摄制作少数民族影像志3部;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风情类图书画册和系列乡情韵言集,推动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每3年举办一届全县民族团结运动会、一次农村文艺汇演。

(四)振兴民族教育

14.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建立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体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形成投入多元、层次多样的学前教育发展局面;做优做强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开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村级幼儿园,实现“一县一示范、一乡一公办”目标;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学前教育中实行国家通用语言,传承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教育。

15.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偏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扶持力度;加强民族文化知识和语言传承教育,把中小学作为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主要基地;巩固提升2所省级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打造10所以上办学质量好、特点突出、社会公认的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建设;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普及率。

16.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加快高中教育普及步伐,坚持普通高中以升学教育为主要目标,以特色办学为着力点,大面积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高考加分录取政策,深化与高校战略合作,积极与省属各类高校开展招收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定向培养乡村全科医生、教师等校地教育合作;坚持高中阶段教育与职业普通招生大体相当的目标,职业高中在骨干特色专业培植上取得突破。加快发展职业中学教育,促使偏远山区、“直过民族”充分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加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加大农村实用技术普及力度,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新型农民、健康生活习惯为内容的培训;定期开展民族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培训,适度增加民族文化特色专业课程设置。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17.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规划,创新培养工作机制,重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培养;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实现少数民族人才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18.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岗位设置可限定民族条件;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采取岗位设置限定民族条件,加试专业测试等方式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

19.加大干部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建设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培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和知识水平;将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列为党校、行政学校的必修课;在配备各级领导干部时,既要充分考虑人口比例和民族结构等因素,也要保证各民族优秀干部培养使用不受比例限制;严格执行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中有关干部任职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中,至少有1名自治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至少有1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各部门干部比例中逐步实现各少数民族干部与各少数民族人口大体相当的要求,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各部门中的比例。

20.注重民族工作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干部交流机制,加大从县直机关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到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挂职、任职和从乡镇(街道)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到县级机关挂职、任职的力度,每年争取选派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人才的积极作用。

(六)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

2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益,共同建设各项事业;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落到实处,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

22.推进民族宗教事务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问题清单交办责任清单落实制度,依法制定规范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帮助各宗教团体制定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办法。

23.提高宗教事务规范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用“导”的方式,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着力培养一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教职人员队伍;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宗教活动场所“五进”活动,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机制,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在维护民族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中的特殊作用。

24.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依法妥善处置民族、宗教关系,防止宗教因素影响民族团结,防止民族因素影响宗教和谐;引导各族群众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坚持法律面前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依法维护各民族公民平等权利,强化对各民族公民权益的司法保障;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能力,不发生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七)推动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2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化解,建立健全涉民族宗教因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及属地管理、受理接访和化解纠纷的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四个一”工程,定期开展民族宗教关系和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不把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问题,不把发生在民族地区、信教群众较集中地方的一般社会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宗教矛盾。

26.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范畴;按照“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的要求,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警)营、进家庭、进医院等“九进”活动,创新方式、丰富载体,着力提高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参与率,筑牢干部群众的思想基础;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标准,每年考核验收并命名不少于30个县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家庭),对创建活动和示范区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鼓励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和基层单位争创全市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扎实推动省级“十百千万示范创建工程”的实施。

27.建立健全社区民族工作机制。强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镇和农村社区民族工作服务职能,健全少数民族务工、经商、求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体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决反对和制止民族歧视,依法保障民族平等权益;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作机制。

28.不断强化民族地区基层组织整体功能。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加大在少数民族群众聚居村寨、民族文化产业链、民族民间各类组织等建立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把具有维护民族团结能力、各民族群众拥护的党员选进村“两委”及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班子;将发展党员工作重心适当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加大在少数民族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力度,做到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党员;每年对少数民族党员集中轮训一遍,努力提升少数民族党员素质;结合党员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和党员积分制管理,发挥民族地区党员引领文明新风尚作用。

29.举办行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会。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同步监测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信息平台,完善处置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的情报信息协作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形势分析研判会;开展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舆情发现、预警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负面空间,维护健康积极稳定的网络舆情生态;完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八)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30.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适时举办元江民族团结进步讲坛,交流总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经验。着力发掘元江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与市、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干部教育基地等资源相结合,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先进典型相结合,利用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资源,规划建设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充分发挥鉴史资政、教化育人作用。加强示范区建设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团结周、团结日和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鼓励各族群众互动交往、交流交融、共建共享美好家园。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专刊,推进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培训进媒体和窗口行业。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31.强化民族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民族研究所作用,支持成立民族学会,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研究,加强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与保护,培养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带头人,全面总结示范创建经验,为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作为推进全县各项事业发展的总抓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推动。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及省市驻元单位都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健全完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创建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引导强势。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协调,实施好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把国家和省市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部署要求,通过规划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各级各部门、省市驻元单位要认真履行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各尽其责、主动配合,确保各项任务都有专人负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各自的职责任务,主动加强与省市级对口部门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目标如期实现。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积极主动争取上级资金和项目支持,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县财政将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经费纳入县级预算安排,确保各级各部门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争创示范县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县创建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争创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督查力度,强化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县纪委监委要把落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责任纳入专项监督检查;县人大、县政协要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民主法制监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自纠自查,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报县创建办公室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

附件:1.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领导小组

2.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附件1

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领导小组

为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光旭  县委书记

封志荣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委副书记

副  组  长:方国铁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文康  县政协主席

杨文兴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郭红杰  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方永东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王  森  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

夏利新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刘玉龙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黄茂森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李  祥  县委办副主任、县委督查室主任

苏新荣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建平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雪春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  涛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健康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龙保山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王振锋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事

务局局长

李雪峰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杨  洁  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主

任委员

张玉发  县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主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付  治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

白继光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邱  瀚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万昌  县民政局局长

张忠华  县司法局局长

白江荣  县财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剑东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局长

杨创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冯德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梦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徐建国  县水利局局长

李  劼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胥春云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朱胡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李  枭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文彦  县审计局局长

杨永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连松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赵林春  县统计局局长

王里成  县政府扶贫办主任

许  宏  县信访局局长

杨海月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张文林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马丽敏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李江雷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封  屹  团县委书记

杨雪娅  县妇联主席

杨斗解  县科协主席

王江明  县工商联常务副主席

李伟生  县文联主席

领导小组是县委、县政府领导全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研究、审定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安排示范县争创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争创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负责向国家民委、省民宗委、市民宗局请示、汇报争创工作;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争创日常工作和督促检查,办公室主任由王森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刘玉龙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振锋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接任该职务人员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元江县争创全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主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

1.优先解决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到2020年,全县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

县发展改革局

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元江供电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5个,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全覆盖,扎实推进元江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工作,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县发展改革局

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到2020年,建成2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30个以上示范村(社区)、 30个以上示范单位(含机关、企业、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打造类型多样、富有元江特色的示范单位;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5%以上,实现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结构性转变。

县自然资源局

县委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4.加强民族地区统计监测

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指标体系。

县民族宗教局

县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

5.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到2020年,实现脱贫攻坚由“打赢”向“打好”转变,决不让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路上掉队。

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6.完善社会保障

加强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法律援助、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机制;加强对特困村、特困户的帮扶。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7.提升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到2020年,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县卫生健康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8.提升改善民族地区人居环境

到2020年,消除农村危房和人畜混居现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县农业农村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9.促进创业就业

构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实施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孵化”计划。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政府金融办、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人民银行元江支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三、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

10.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到2020年,实现农家书屋省级评估验收100%合格,村文化室和文体活动广场、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和通互联网完成8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文艺队全覆盖。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1.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程

到2020年,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8个以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项以上、传承人1人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4项以上、传承人8人以上,市级传承人30人以上。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2.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工程

建设1个元江民族文化博物馆,15个民族民间文化传习所;保障100支乡村文艺骨干队伍、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开展活动经费;开展不同规模的民族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和民族文化传习培训。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族宗教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3.扩大民族文化对内对外交流

每年力争创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微电影电视2部以上,拍摄制作少数民族影像志3部。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风情类图书画册和系列乡情韵言集,推动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每3年举办一届全县民族团结运动会、一次农村文艺汇演。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文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四、振兴民族教育

14.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到2020年,实现“一县一示范、一乡一公办”目标。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学前教育中实行国家通用语言,传承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教育。

县教育体育局

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5.优先发展基础教育

到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9.5%,初中入学率达到98%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达96%,巩固提升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人均受教育年限逐步提高。

县教育体育局

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6.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建设现代职业教育

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高考加分录取政策,积极与省属各类高校开展招收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学生、定向培养乡村全科医生等校地教育合作。加快发展职业中学教育,促使偏远山区、“直过民族”充分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加强科普宣传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民族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培训,适度增加民族文化特色专业课程设置。

县教育体育局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县科协,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17.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

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规划,重点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培养,实现少数民族人才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县委组织部

县委统战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8.定向招录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岗位设置可限定民族条件;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采取岗位设置限定民族条件,加试专业测试等方式招录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19.加大干部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建设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

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中,至少有1名自治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至少有1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各部门干部比例中逐步实现各少数民族干部与各少数民族人口大体相当的要求,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各部门中的比例。

县委组织部

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0.注重民族工作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每年争取选派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人才的积极作用。

县委组织部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六、推进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

21.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

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2.推进民族宗教事务制度建设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问题清单交办责任清单落实制度,依法制定规范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帮助各宗教团体制定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办法。

县民族宗教局

县委统战部,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3.提高宗教事务规范管理水平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五进”活动,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机制。

县委统战部

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4.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

积极引导各族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增强依法办事、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能力,不发生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七、推动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2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四个一”工程,定期开展民族宗教关系和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

县委统战部

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6.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 “九进”活动;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标准;扎实推动省级“十百千万示范创建工程”的顺利实施。

县委统战部

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7.建立健全社区民族工作机制

强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镇和农村社区民族工作服务职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之间的协作机制。

县民族宗教局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28.不断强化民族地区基层组织整体功能

加大在少数民族群众聚居村寨、民族文化产业链、民族民间各类组织等建立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把具有维护民族团结能力、各民族群众拥护的党员选进村“两委”及村财务监督委员会班子;将发展党员工作重心适当向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每年对少数民族党员集中轮训一遍。

县委组织部

县纪委县监委、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主要目标任务(详见《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七、推动民族宗教关系和谐

29.举办行政接边地区联防联调会。

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同步监测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信息平台,每季度开展一次形势分析研判会。开展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舆情发现、预警和处置工作;完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县委政法委

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八、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理论研究应用

30.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适时举办元江民族团结进步讲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团结周、团结日和重要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各类媒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专刊;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开展好每年11月、1月全省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系列活动。

县委宣传部

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31.强化民族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民族研究所作用,支持成立民族学会,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研究,加强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与保护,培养民族理论和民族学学科带头人,全面总结示范创建经验,为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服务。

县委宣传部

县委统战部、县委党校、县档案局、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县司法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社科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


中共元江县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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